這些涉疫違法行為,你知道嗎?
近期,全國疫情防控形勢和任務嚴峻,廣大群眾自覺履行個人防疫責任,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,但仍有個別人心存僥幸、我行我素,嚴重干擾疫情防控。
今天,遼寧疾控和大家一起學法律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第三百三十條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】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,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、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我們梳理了涉疫違法犯罪情況,包括:
1.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、封閉式管理的地點,不聽勸阻,拒不佩戴口罩,拒不執行人員登記、體溫檢測、健康碼查驗、車輛檢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。
2. 違反小區封控措施、不服從防疫工作人員管理,尋釁滋事、妨害公務等。
3. 違反進出當地的疫情防控要求、逃避正常檢查。
4. 隱瞞虛報個人行程。
5. 拒不執行疫情期間密閉場所暫停開放要求。
6. 確診病人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。
7. 非法組織跨省旅游活動、妨害傳染病防治工作。
8. 毀壞疫情防控設施。
9. 納入核酸檢測的人群不配合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。
10. 編造發布虛假疫情信息。 以上行為一定引以為戒,抗疫當前,需要大家共同維護抗擊疫情正常秩序,既是保護我們自己,也是踐行社會責任。
讓我們同心協力,一起戰勝疫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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